新闻详情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纪委工作细则
作者: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发布于:2018-03-09   点击次数:4887    文字:【】【】【

(粤环院党〔2012〕10号  2012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中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纪检查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搞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保证和服务于学院党的建设,保证和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党纪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重在教育、防范原则;坚持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决定、决议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党委书记负主责,纪委书记主管,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纪检部门和纪检委员组织实施,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它是党在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是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实施纪律检查工作,履行“教育、惩处、监督、保护”的职能。党的纪律检查对象为学院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共产党员。

纪检委员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实施党纪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委认真执行院党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请示、报告工作,并支持学院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学院纪委设书记1人,纪委委员4人。

纪委书记主持全院的党纪检查工作,纪委委员协助书记工作。纪委委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工作职责是对学院的党风党纪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宣传教育建议,并拟订教育方案提交纪委审议。对方案的实施和结果的检查负责协调和督办。

负责制度建设工作,工作职责是对学院党的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组织院内纪检方面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制定的起草工作,负责对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拟定实施意见。

负责执纪和监督工作,工作职责是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查处违纪行为,提出执行党纪的建议,对学院党内监督工作进行调研,提出建议,并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纪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委员会集体决定,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委员个人服从委员会决定,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赋予,纪委在纪检工作中具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权。有权对院党委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党风党纪监督。

(二)检查权。有权根据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检查。

(三)调查权。有权对检举,控告和检查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经过初步核实,需予以一定的党纪处分者,立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查、取证。

(四)建议权。有权对学院党风党纪教育、党内监督、党内制度建设、源头防治腐败等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被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违纪者的处理权。有权对被检查对象按其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或者进行适当的处理。

(六)要求维护正当权益的权力。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有向学院和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学院党政领导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要按照党中央关于“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对纪检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监督,要求纪检干部切实做到: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和人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

2.坚持党性原则,组织观念强,服从指挥,秉公执纪,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刚直不阿,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勇于同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严谨细致,机智果断,紧紧依靠干部群众和各级党组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4.热爱纪检工作,熟悉党务工作和高等教育情况,勤于学习钻研,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知识。


 

第三章 主要工作任务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全面履行教育、惩处、监督、保护职能,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它法规,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学院的稳定,为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规定,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学院的党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划和各项规定。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学院发展的实际,明确规定各级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不断完善年度考评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办法,经常深入基层了解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情况,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中组织检查,年末组织考评总结。会同监察室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第十四条  行使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内监督权力,检查和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行政决定、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院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学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学院纪委书记属于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参与集体领导学院党政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能。学院纪委有权对学院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纪委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对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拟提拔任用的党员干部,应向纪委了解廉政情况,征求纪委的意见。

学院纪委对反映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损害党和国家及群众利益的行为,认真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一般性错误的,向本人提出批评,促其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不认真查处,是失职行为,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会同党委有关部门,结合学院纪检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重点抓好党性教育、党内法规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一是每年集中安排一定时间,有重点的进行一两次专门教育;二是督促学院党委理论中心学习小组,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为必学内容;三是通过理论报告、讲党课等形式开展教育活动;四是与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前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以及述职述廉等活动进行教育。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增强党组织和党员在学院改革、发展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拒腐蚀防演变的能力。

第十六条  领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对各党支部的纪检负责人,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保护本单位党员按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进行表彰,或向同级党委和行政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控告申诉工作。控告申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举报人、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交被检举人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

(一)受理对学院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承办上级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三)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属于学院纪委办理的来信,由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报领导阅批。对于来信中反映的问题,不需立案检查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函件或谈话形式处理。受理署名来信,一般应将处理结果口头反馈给举报人。

(四)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并干扰正常工作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六)受理反映党纪党风的问题,并向学院有关部门转办不属学院纪委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协调处理信访问题,做好疏导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案件检查工作。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受理学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的组织关系在学院的党员干部和党员的违纪问题;学院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党委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对检举、控告和发现的违纪问题,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进行。

(三)初步核实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作出或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3.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四)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1.学院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党委会决定立案。

2.学院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学院纪委呈报学院党委决定立案。

3.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经纪委研究可直接立案,但应报学院党委备案。

4.在学院工作,但组织关系不在学院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纪委协助学院党委将违纪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违纪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决定立案。

(五)对属学院党委、纪委已经立案的案件,及时成立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对于上级纪委立案的案件,学院纪委应做好配合。

(六)被调查的党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防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七)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提交纪委会研究。

(八)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进行审理,依据违纪事实和党的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处分意见,报院纪委审查,也可由院纪委提出处分意见。处分决定在征得学院党委同意后,由纪委下达,也可由学院党委下达。

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由轻至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有减轻情节,可不给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于处分的决定。

3.对需要通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4.对违纪违规取得的非法收入,责令交公或退赔。

5.认为需要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6.确定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案件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的部门。

(九)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听取违纪党员的陈述。处分决定应告知本人。

第二十条  纪委在工作中,应坚持与时俱进,注意加强与院属有关部门的联系,熟悉教学环节、科研状况、校企合作、党政管理和业务方面的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改进学院党的纪检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自定内容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粤ICP备12046464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5号大院 / 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西路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