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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信访工作制度
作者: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发布于:2018-03-09   点击次数:4766    文字:【】【】【

(粤环院党〔2012〕10号  2012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党委、行政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为学院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为学院中心工作服务;信访工作必须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通过信访渠道倾听师生员工心声,认真为信访人员解决问题。

第三条  学院纪检部门承担学院的信访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按政策办事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条 学院纪检部门设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对重要来信、来访,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必要时呈请党委、行政领导同志阅批。

第五条  设立“书记、院长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接待群众来访,派专人记录并落实处理。设党委信箱、院长信箱,主动接纳师生员工来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任务


第六条 信访工作任务主要有:

(一)办理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院内师生员工的信访;

(三)做好党政领导同志接待来访前的准备工作及事后的交办、催办、落实工作;

(四)配合学院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为学院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服务;

(五)分析研究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开展信访调研,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联合处理涉及面较广和情况复杂的信访问题;

(七)向有关单位转办、交办来信来访问题,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八)办理学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院信访负责同志接到群众来信后,要按照规定的步骤认真办理。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是:拆封→阅信→登记→处理→复信。

(一)拆封。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不能拖拉。

(二)阅信。拆封后应及时阅信,阅信时要认真仔细,要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三)登记。将来信者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逐项在《群众来信登记簿》上登记。对重复来信者,应加以注明。

(四)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批办;重要来信在信访负责同志拟办后,呈请党委、纪委批办。拟办、批办意见填写在《信访处理单》的相应栏目中。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其他部门或下级单位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转办或交办。

(五)复信。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都应有答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对群众来访陈述意见,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建议、批评以及申诉、控告、检举等,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并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要求予以办理。办理群众来访的基本程序是:登记→接谈→处理→回访。

(一)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在《群众来访登记卡》上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来访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或所在处室、系部)、联系电话等。

(二)接谈。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谈中要做到“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对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简明扼要地记录在《群众来访登记卡》上,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

(三)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批办;重要来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拟办后,呈请党委、纪委领导同志批办。拟办、批办意见填写在《信访处理单》的相应栏目中。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给予明确具体答复,使来访者明了政策规定;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则积极予以解决,属于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凡属现行政策不允许或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的,应以明确的态度向来访者解释清楚,对要求过高或有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对于重要、紧急问题,办公室要派人直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送领导阅批。

(四)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巩固结案成果。


 

第四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九条  学院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或索取信访人的礼品、财物。

第十条  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7天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15天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在7天内办结,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信访事项在20天内办结,并向负责信访工作的同志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教学和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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