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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合同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发布于:2018-03-12   点击次数:6304    文字:【】【】【

粤环院〔2017〕101号

学院各部门: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合同审计办法》已经2017年第九次院长办公会审议和第十三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合同审计办法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2017年6月9日


 

附件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文件,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作为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各类用于招标活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合同审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文件或合同;

(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及教材、图书等买卖、租赁的招标文件或合同;

(三)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合同;

(四)委托管理以及其他业务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等。

第六条  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进行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审计;招标文件审计可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选择实施。

第七条  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

(二)招标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如:投标人资格条件、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评标方法是否明确;

(四)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是否存在非特定业务需求的倾向性或歧视性;

(五)评标方法是否公平合理。

第八条  合同签约前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完善的立项审批程序,资金是否落实;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承办部门有无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三)订立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准确,如: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价款(或酬金)、质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是否清楚、明确;

(五)订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解决,以及在何地解决等是否有约定;

(六)如果经过招标,订立的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对招投标文件要素的实质性改变;

(七)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某些特殊要求的审批、审计、签证、登记、公证等手续。

第九条  签约中审计主要内容: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进行复核,对签约现场议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等。

第十条  签约后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项目内容和价格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二)对项目验收工作的审计监督:

1.参与验收的部门是否齐全;

2.验收工作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三)有关售后服务的条款是否得到履行,是否有专人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监督,一般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可直接签署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各业务承办部门送达合同文本到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内部审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应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所报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退回业务承办部门,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审计;

(三)受理合同后,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对重大或者特殊的合同,承办部门可以事先通知审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条款的商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合同审计时,发现违反规定的,通知业务承办部门处理,在处理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加盖合同用章;已签订合同的,暂停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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