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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发布于:2018-03-09   点击次数:4713    文字:【】【】【

(粤环院党〔2012〕10号 2012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及中层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建设一支廉洁自律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教育防范,强化标本兼治,严肃执纪监督,全面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为学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 组织领导: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党委成员、各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条 责任范围 

(一)党委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院长对副院长、直接分管部门的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内容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责任:

1.组织党委成员、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提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2.贯彻执行中央、地方、省环保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对反腐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4.坚持集中制的领导原则,支持院务公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应经学院院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必要时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一般性问题应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5.在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上,严格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6.做廉洁自津的表率,遵守学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各种制度,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为学院的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二)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中的责任:

1.对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2.通过多种形式掌握分管部门及负责人的党风廉政状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情况,发现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

3.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杜绝以权谋私、纠正分管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

4.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协助院长解决好学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中的责任:

1.认真学习国家、地方、省环保厅、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部门内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2.树立部门良好的廉政形象,以为学生、教职员工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摆正位置,经常性自查部门内部廉政建设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

3.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廉洁自律,部门内部率先垂范。

第六条  责任考核

为了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对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实行分级考核措施。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每年一次。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原则意见执行。

(三)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学院部门领导干部每年考核前应结合述职报告,总结一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做的工作,履行职责情况并作出自我评价。

2.民主测评。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全学院教职工中对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3.民主评议。利用民主生活会,听取党员群众对中层以上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4.综合评价。学院党委成员根据中层以上干部自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对中层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5.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四)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对中层以上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连续两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岗位调整或降职使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辞退、免职处分:

1.对分管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2.分管范围内发生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在学院造成恶劣影响;

3.在招生、就业、毕业、基建、资金使用、对外服务等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以权谋私,对学院造成损失。

4.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并在学院造成严重影响。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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